Constitution

研究院章程 斯玛特教育研究院章程

斯玛特教育研究院章程 

(2021 年 1 月 1 日)


第一章 


第一条 本院的名称是:斯玛特教育研究院。英文译名:SMART RESEARCH INSTITUTE OF EDUCATION。

第二条 斯玛特教育研究院是由认同SMART教育理念的社会各界热爱素质教育事业的人士自愿结成的组织。

第三条 本院的宗旨是: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美育、素质教育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,学习践行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《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》,围绕学科教育、美德教育、艺术教育、陪伴教育、户外教育,构建独具中国特色的综合素质教育体系,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未来人才,“助儿童有更幸福的人生”。


第二章 业务范围


第四条 本院的业务范围是:

(一)开展学术研讨、知识讲座、技能培训和经验交流;

(二)做好SMART教育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工作;

(三)根据盟商和行业需要,举办论坛、展览、活动;

(四)加强总部及盟商体系人员管理,激发员工热情和市场活力;

(五)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,推动SMART体系走向世界。

 

第三章


第五条 申请加入本院的个人会员,需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院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院的意愿;

(三)在素质教育领域从业一年以上。


第六条 会员加入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本院发给会员《会员证》。


第七条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院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院的活动;

(三)获得本院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加入自愿,退出自由;

(六)享受本院提供的相应服务。


第八条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本院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院的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院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向本院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自觉维护本院声誉。


第九条 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院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条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十一条 斯玛特品牌加盟商经向本院理事会申请,均可成为本院团体会员。团体会员分为会员单位、荣耀单位、理事单位、常务理事单位四个级别,根据团体会员在本院的贡献值分别授予或撤销。 

 

第四章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


第十二条 本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本院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四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;
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
第十三条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/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四条 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十五条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院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六条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,团体会员的等级评选、授予和撤销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
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在线方式召开。

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,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

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在线方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二条 本院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三年,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。

第二十三条 本院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

第二十四条 本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

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院理事会,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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